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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万咨询发票无法提供成果和痕迹被查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[2022]32号
案件名称 江苏***信息科技有限公司-发票违法
处罚事由 2018年你单位接受苏州***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12月已证实虚开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(发票代码:032001800104,发票号码09382676-09382687),价税合计1200000元,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1200000元。你单位称通过顾某请李某提供咨询服务,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应的合同等一系列服务的成果或痕迹。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
纳税人名称 江苏***信息科技有限公司
纳税人识别号 91320***38859H
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97181.67元的行为,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48590.84元。
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-04-12
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-04-12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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